上月煤炭板块TTMPE环比下降,反映经济前景不明对市场信心带来的冲击,且中报大部分公司业绩遭遇下调,同时焦煤价的不佳表现也形成拖累,总之并未借助监管层维稳口号强化月初的反弹态势,反而在释放煤价、业绩、经济等风险压力。
加快推进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发展电子交易平台,提高营销效率。大力推进集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应急储备、物流配送、市场交易于一体的煤炭物流园区建设,培植煤炭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面对煤炭需求持续低迷的市场行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近日主动压减省内煤炭产量6.6%,对煤质差、价格低、效益差或者亏损煤矿进行减产或限产。目前,厂内存煤高达40天使用量。为加强市场协调,山东省建立了省内煤炭市场通报制度,防止出现价格混战。记者近日在胜利油田发电厂看到,电煤库存充足。在市场营销环节,山东煤炭系统积极实施大用户战略,优化煤炭产品结构,优先做好电煤供应保障。
今年以来,煤炭行业急剧下行,煤炭价格快速下滑所有煤矿生产矿井须达到省级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并实施常态化对标管理,确保动态达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自去年资源税改革以来官方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可以将部分新增的资源税款,用于补充下游弱势消费者,不仅可以缓解油气价格上涨对终端消费市场产生的压力,也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消除公众疑虑,保障资源税开征的顺利进行。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输送渠道和代言人,他们根本左右不了税负转嫁,因此,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讲,更为关心的是,新增的资源税,究竟要流向何方?实际上,无论是对一项新税种的征收,还是现在的资源税政策扩容,都应将收到的税款详细流向,向公众作出明确交待,惟有税款流向透明,才能赢得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征管的全力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应流向地方和农民的补偿上。
按照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改为从价计征后,以每吨煤600元计算,目前山西省大约是每吨3-5元,现在若按5%的比例收,资源税就是30元,中间有25元左右的差距。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被搁置了下来。
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的同时,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把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譬如,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就因采煤造成耕地塌陷2万亩,减少林地、草地面积2.8万亩,给当地各种经济带来损失8000万元。资源税一旦按既定方案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大量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会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加优美和清洁。对新增资源税税款,笔者觉得应流向两个地方。
当然,在关注资源税流向的同时,还应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对于新增的这笔庞大资源税,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会不会转嫁税负原本企业该承担的税收成本,通过提升资源产品的价格,最终让普通老百姓埋单。一方面,国家层面用这部分税款,补贴给弱势群体但该办法也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不能真实地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状况和稀缺程度,无法准确计量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成本。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内容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新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也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不过,实行从价计征需要有完整的经济资源统计信息和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作支撑,税源监控难、征管难度大,这是我国税务机关一直沿用从量计征办法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不断改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条件日渐成熟,从价计征取代从量计征的优势日益凸显。
当然,对于煤炭资源税而言,在卖方市场和部分市场垄断的情况下,税收负担还是有一部分能够转嫁出去的。打消对相关税负转嫁的忧虑开征煤炭资源税的目的,是将消耗煤炭资源的企业产品成本还原为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消耗和补偿的完全成本,这既是社会成本内部化的需要,又是通过对煤炭资源消耗行业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改进工艺和技术,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也应引起高度重视:第一,煤炭资源税改革应与以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为中心的价格改革联动机制协调配合。实行从价计征,除了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真正体现资源税与资源消耗之间的本质联系外,还有诸多优点。第三,税费统筹和清费立税。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税负都可以顺畅地转嫁到下游产品和最终消费者中去的,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更是如此,这是税负转嫁理论的基本常识。
无疑,这些政策文件的密集出台,是继新疆、内蒙古等西部地区油气产品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择机将其课税客体和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煤炭和中部地区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目前,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约为70%,资源税改革铺开后,担心会给电力、钢铁等下游产业带来成本压力,影响宏观经济走势。
这是去年资源税改革试点未选择煤炭行业的主要原因。煤炭资源税改革涉及课税客体、计征办法、税负转嫁、扩围阻力,利益格局的再调整与再均衡等问题。
没有正常的税负转嫁机制,资源税制就不是一个完美的税制。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除了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真正体现资源税与资源消耗之间的本质联系外,至少还有以下三个优点:一是符合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收入弹性原则,从根本上消除了从量计征下增加资源税收入唯一靠提高固定税额档次的弊端。
国家发改委批复《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发改经体[2012]2558号),提出要加快推进煤炭等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线性关系资源开采量与所缴税款直接挂钩,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的作用。(作者系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
可见,在这种意义上说,没有正常的税负转嫁机制,资源税制就不是一个完美的税制。第二,煤炭资源税与环境税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
或者说,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有一部分是通过转嫁来实现的。目前我国实行资源补偿收费制度,性质和功能几乎与资源税重合,应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收费行为,确保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提出要加大对中部地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将煤炭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纳税企业首先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等,消化一部分税负。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肯定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甘肃、内蒙古等地争抢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但作为国有煤炭及煤炭消耗企业而言,它们很有可能会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优势地位绑架地方政府,以维持其既得利益。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然而,在人们的常识里,只要一提起间接税,似乎就一定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对消化不掉的涨价同样通过产品涨价的方式继续往下游传导。三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税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作用。
如果传导到下游的是最终消费者,消费者的理性反应当然是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减少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中,计征办法和税负转嫁是这里的核心内容。
二是能够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环境税改革目前相对滞后,亟需与时俱进。